危老適用條件:
- 經建築主管機關依建築法規、災害防救法規通知限期拆除、逕予強制拆除,或評估有危險之虞應限期補強或拆除者。
- 已依建築法第81條、第82條拆除,基地未完成重建者(依內政部107年03月14日台內營字第1070803405號令)
- 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未達最低等級者。(未達乙級)
- 屋齡三十年以上,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之建築物耐震能力未達一定標準,未設置昇降設備者。
- 屋齡三十年以上,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之建築物耐震能力未達一定標準,且改善不具效益。(即設電梯者,需詳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