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建計畫的基地範圍如何認定(從嚴認定):
§ 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
原建築容積:指實施容積管制前已興建完成之合法建築物,申請建築時主管機關核准之建築總樓地板面積,扣除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不計入樓地板面積部分後之樓地板面積。
原建築容積:指實施容積管制前已興建完成之合法建築物,申請建築時主管機關核准之建築總樓地板面積,扣除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不計入樓地板面積部分後之樓地板面積。
§ 故其依申請合法房屋之認定資料不同其判別重建面積之方式亦不同分說明如下:
§ 領有使用執照:依竣工時之圖說及地號為之。
§ 具有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謄本:依保存登記時之地號為之。
§ 合法建築物證明文件(含房屋稅籍資料、門牌編釘證明、自來水費收據或電費收據):依建物興建完成時之的地號為之。
合併鄰地的面積之限制:
§ 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三條第二項規定(略以):「…合法建築物重建時,得合併鄰接之建築物基地或土地辦理。但鄰接之建築物基地或土地之面積,不得超過該建築物基地面積…」。
§ 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六條第三項規定(略以):「…依第三條第二項合併之建築物基地或土地,其超過一千平方公尺部分,不適用前二項規定。…」
§ 綜上而論重建範圍得併用鄰地,但不得超過原申請建築基地面積之一倍,惟超過1000平方公尺,不得給予容積獎勵。
以上資料係個人淺見,如有不同見解,懇請賜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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