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之容積上限:
- 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六條之規定:獎勵後之建築容積,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一點三倍之基準容積或各該建築基地一點一五倍之原建築容積。不受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五條所定施行細則規定基準容積及增加建築容積總和上限之限制。
- 不受土地使用管制要點上限容積之限制(依內政部87年10月14日台內營字第8708034號函釋)。
獎勵容積之使用限制:
- 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下稱本辦法)」第十二條之規定(略以):「申請第三條至第六條規定容積獎勵後,仍未達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所定上限者,始得申請第七條至第十條之容積獎勵」。意即需先使用本辦法3~6條之獎勵後方得使用7~10條之獎勵。(內政部解釋函:內政部106.8.31內授營更字第1060812586號函)
- 惟如無法依本辦法第5條退縮者,得依內政部營建署107.4.26營署更字第1071177096號函規定,敘明不能申請之特殊情形,研提具體處理建議送署研處。
- 依同辦法第六條之規定:依本條例申請建築容積獎勵者,不得同時適用其他法令規定之建築容積獎勵項目。
以上資料係個人淺見,如有不同見解,懇請賜教。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