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11日 星期一

各辦理時效總集

  • 重建計畫之申請期限: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5條規定(略以):「重建計畫之申請,施行期限至中華民國一百十六年五月三十一日止。」

  • 建築基地基準容積面分之十之獎勵期限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條規定(略以):「本條例施行後三年內申請之重建計畫,得再給予各該建築基地基準容積百分之十之獎勵,不受前項獎勵後之建築容積規定上限之限制。」,即至110年5月10日前申請即有此獎勵。

  • 建照申請時間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新建建築物起造人應自核准重建之次日起一百八十日內申請建造執照,屆期未申請者,原核准失其效力。但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者,得延長一次,延長期間以一百八十日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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