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14日 星期日

都市更新法規集

更新日期: 1071015
中央法規 法規名稱 版本
1 都市更新修條例 990512
2 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 1030425
3 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1030110
4 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 1030116
5 都市更新事業接管辦法 880331
6 都市更新團體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 1010305
7 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者申請代為拆除或遷移土地改良物執行應注意事項 951019
8 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補助辦理自行實施更新辦法 1060911
9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 1070606
10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施行細則 1060801
11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1060801
12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辦法 1070802
地方法規 法規名稱 版本
1 臺中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 1050728
2 臺中市都市更新單元劃定基準 1070505
3 臺中市都市更新整建維護補助實施辦法 1070322
4 臺中市建築風貌及環境景觀改造補助要點 1070514
5 臺中市協助民間推動都市更新事業經費補助辦法 1000427
6 臺中市政府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設置要點 1040129
7 臺中市辦理公共工程拆遷建築改良物補償自治條例 1070921
8 臺中市都市更新及都市發展建設基金收支保管運用辦法 1050330
9 臺中市辦理都市更新拆遷補償及獎勵金發放作業自治條例 1000629
10 臺中市市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作業要點 1050817
11 臺中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1020206
12 臺中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申請經政府指定額外提供之公益設施建築容積獎勵作業要點 1050112
13 臺中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申請綠建築容積獎勵作業要點 1070518
其他法規 法規名稱 最新版本
1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 1051130
2 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 1010517
3 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 1060727
4 都市更新事業範圍內國有土地處理原則 1060602
5 國有非公用土地參與都市更新注意事項 1061005
6 文化資產保存法 1050727
7 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 1060727
8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1041230
9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 1070608
10 行政程序法 1041230

2018年6月20日 星期三

快速判斷您的房屋是否適用危老條例

危老適用條件:
  1. 在都市計畫範圍內(城鄉科)(危老條例§1)
  2. 非主管機關指定具有歷史、文化、藝術及紀念價值者(文資局)(危老條例§3)
  3. 為下列建物:
  • 經建築主管機關依建築法規、災害防救法規通知限期拆除、逕予強制拆除,或評估有危險之虞應限期補強或拆除者。
  • 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未達最低等級者。(未達乙級)
  • 屋齡三十年以上,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之建築物耐震能力未達一定標準,未設置昇降設備者。
  • 屋齡三十年以上,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之建築物耐震能力未達一定標準,且改善不具效益。(即設電梯者,需詳評)

2018年6月11日 星期一

台中市危老申請表單及行政分工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流程及相關書表文件(臺中市修正版)

主要窗口:台中市政府都發局更新科。

合法房屋認定:使用管科理。


各縣市政府連結

各辦理時效總集

  • 重建計畫之申請期限: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5條規定(略以):「重建計畫之申請,施行期限至中華民國一百十六年五月三十一日止。」

  • 建築基地基準容積面分之十之獎勵期限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條規定(略以):「本條例施行後三年內申請之重建計畫,得再給予各該建築基地基準容積百分之十之獎勵,不受前項獎勵後之建築容積規定上限之限制。」,即至110年5月10日前申請即有此獎勵。

  • 建照申請時間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新建建築物起造人應自核准重建之次日起一百八十日內申請建造執照,屆期未申請者,原核准失其效力。但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者,得延長一次,延長期間以一百八十日為限。」



2018年6月10日 星期日

容積獎勵之計算與規則

獎勵之容積上限:
  1.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六條之規定:獎勵後之建築容積,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一點三倍之基準容積或各該建築基地一點一五倍之原建築容積不受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五條所定施行細則規定基準容積及增加建築容積總和上限之限制
  2. 受土地使用管制要點上限容積之限制(依內政部87年10月14日台內營字第8708034號函釋)。
獎勵容積之使用限制:
  1.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下稱本辦法)」第十二條之規定(略以):「申請第三條至第六條規定容積獎勵後,仍未達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所定上限者,始得申請第七條至第十條之容積獎勵」。意即需先使用本辦法3~6條之獎勵後方得使用7~10條之獎勵。(內政部解釋函:內政部106.8.31內授營更字第1060812586號函)
  2. 如無法依本辦法第5條退縮者,得依內政部營建署107.4.26營署更字第1071177096號函規定,敘明不能申請之特殊情形,研提具體處理建議送署研處。
  3. 依同辦法第六條之規定:依本條例申請建築容積獎勵者,不得同時適用其他法令規定之建築容積獎勵項目。
獎勵容積之試算:
  1.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流程及相關書表文件-範列七「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臺中市容積獎勵審查表,進行試算。
  2. 得同時合併辦理容積移轉。



以上資料係個人淺見,如有不同見解,懇請賜教。

2018年6月9日 星期六

重建面積之認定與限制

重建計畫的基地範圍如何認定(從嚴認定):
§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
原建築容積:指實施容積管制前已興建完成之合法建築物,
申請建築時主管機關核准之建築總樓地板面積,扣除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不計入樓地板面積部分後之樓地板面積。
§  其依申請合法房屋之認定資料不同其判別重建面積之方式亦不同分說明如下:
§  領有使用執照:依竣工時之圖說及地號為之。
§  具有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謄本:依保存登記時之地號為之。
§  合法建築物證明文件(房屋稅籍資料、門牌編釘證明、自來水費收據或電費收據):依建物興建完成時之的地號為之。
合併鄰地的面積之限制:
§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三條第二項規定(略以):「…合法建築物重建時,得合併鄰接之建築物基地或土地辦理。但鄰接之建築物基地或土地之面積,不得超過該建築物基地面積…」。
§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六條第三項規定(略以):「…依第三條第二項合併之建築物基地或土地,其超過一千平方公尺部分,不適用前二項規定。…」
§  上而論重建範圍得併用鄰地,但不得超過原申請建築基地面積之一倍,惟超過1000平方公尺,不得給予容積獎勵。



以上資料係個人淺見,如有不同見解,懇請賜教。